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科瑞思或者发行人)即将上会,我们注意到,这家公司与第一大客户合作成立公司并且各持股50%,但发行人却纳入合并报表,这是考验证监会和深交所的审核标准,除此之外,在问询期间,创业板定位和行业划分被交易所反复质疑,董事长和主要股东简历也存在虚假披露的情形。
资料显示,发行人是一家依托自主研发的全自动绕线设备为客户提供小型磁环线圈绕线服务,向客户销售或租赁全自动绕线设备以及向客户销售全自动电子元器件装配线的高新技术企业。
王兆春直接持有公司29.17%的股份,并通过瑞诺投资控制公司2.74%的股份;文彩霞直接持有公司7.09%的股份;于志江直接持有公司17.73%的股份。王兆春、文彩霞、于志江合计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56.73%的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上述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争议。
王兆春则是上市公司博杰股份的董事长,这次等于又是欲再造一家上市公司。
招股书披露,王兆春年1月至年5月,任珠海市前山俊华机械模具厂负责人。
而资料显示,俊华机械成立时间为年,比发行人披露的时候足足早了5年,那么也就是意味着王兆春提前5年入职了一家没有成立的企业,这不是赤裸裸的造假吗?
同样的还有于志江先生,招股书披露,年5月至年11月,任珠海市前山俊华机械模具厂厂长,这个更牛逼了,提前7年入职。
也不知道民生证券两位保荐代表人王常浩和朱云泽是否有做核查,信息披露质量真是堪忧,这也对项目质量打了一个问号。
关于与主要客户共同设立合资公司方面。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与部分客户共同设立合资子公司以及通过该子公司与对应客户及其关联方(以下简称合作方)进行业务往来的情形,涉及发行人第一大客户经纬达集团等七家客户及其关联方。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合作方销售金额合计为9,.22万元、8,.25万元、9,.52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5.85%、36.21%、37.30%,占比较高,且上述统计未包含向德阳世笙电子有限公司关联方德阳弘翌电子有限公司的销售金额。
这是什么概念呢,简单一点说就是,发行人近40%的客户都是与客户一起成立公司来产生交易,那么这里面就会涉及到关联交易和公允性的问题,当然如果你要去问,发行人当然会说没有问题,一切都是按照市场价格来定的,但这个怎么去衡量、怎么去判断恐怕没有人能够说清楚,只有监管来判断了。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发行人将四川恒纬达纳入合并范围被交易所重点质疑。
申报文件及问询回复显示,发行人与经纬达集团共同设立四川恒纬达,双方各持有50%股权,发行人将其纳入合并范围。报告期各期,四川恒纬达营业收入分别为3,.42万元、4,.82万元、4,.46万元,经纬达集团为其唯一客户。恒纬达利润分配方案等事项需股东会过半数通过。
请发行人结合四川恒纬达的公司章程、合营条款、实际经营过程中的决策机制及结果、经纬达集团对四川恒纬达的实际控制力、发行人能否单独决定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等,分析并说明发行人对四川恒纬达能否实施控制,将其纳入合并范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这里面我们想起另外一个案例,或许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巨一科技向上交所科创板申报IPO的申请于年12月受理。申报时,巨一科技名下有一家子公司为合肥道一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一动力)。巨一科技持有其50%的股份,另一家已上市公司江淮汽车持有其另50%的股份。
从年6月9日披露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可以看出,当时审核员问到,巨一科技持有道一动力50%的股份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理由是否充分。
巨一科技于年6月25日上会并获通过,说明审核员和上市委当时还是认可了发行人的解释。
可是到了注册环节,这个问题又被揪了出来。
先看下当时的提问:
请发行人: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道一动力公司章程的关键条款及其日常经营决策的相关事实、江淮汽车对道一动力所持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等情况,进一步说明并披露发行人对道一动力具有控制权是否具有充足依据、将其纳入合并范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临门一脚了,这次巨一科技抗不住了。
注册阶段问询后,巨一科技将道一动力从子公司改为合营企业,对申报财务报表做了会计差错更正。
也就是说,当时上交所认可了巨一科技的解释,但证监会没有认可。
那么,发行人这样合并能否得到监管的认可呢?证监会和深交所审核标准是否会不一样呢?这些都值得